从职业划分来说,C混同于B只可能是偶然现象,而不是必然现象。C从事电子商务仅仅是为了补贴家用,赚点小钱。如果想赚大钱,发展到一定规模就 想变成B了,就自然在工商局的管辖范围之内了。在业务开展方面,B的大规模和实力显然比C的小卖店更能吸引买家。山西一农民在网上卖煤,大同煤矿也在网上 卖煤,后者在规模和可信度方面肯定优于前者,对客户的吸引力也远远超过前者。
所以将C区分于B是可行的,但是如何区分,这还需要研究。为了使电子商务市场更加井然有序,在2007年出台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中,国务院提出各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其责任与义务,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仅仅过去一年,是否已经研究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来合情合理地解决电子商务 市场的规范问题?目前有关部门在B与C的区分问题上并没有拿出一套合理的办法,新规的推出并非在万事俱备之下,在没有研究透彻的情况下出台网店新规,也是 不合理的。
走向合法合理
不合理性让网店新规饱受争议,如何让其合理呢?这个问题早就有上位法给出了答案。
2003年出台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要求从事商业活动必须办理经营执照,但第21条规定了特殊情况: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中的21条给了我们很大启发,首先,对于从事市场活动的主体而言,在农贸市场出售自产产品的农民,经济状况处于社会的末层,而在网上买 卖商品的个人有很大一部分也都是低收入人群,属于弱势群体;其次,对于市场而言,农贸市场给农民提供了一个可以获得收入以供生活所需的环境,而C2C的平 台也同样在一定意义上发挥了社会保障的效用,为低收入者开辟了另一条维持生计的途径;再次,21条中还提到了“人民政府指定区域”一说,从这一点我们可以 看到政府对于农民的照顾政策:主动为农民的自产自销指定场地环境,鼓励农民买卖自产产品,而在网络平台上买卖商品的同样属于低收入人群的C却并没有得到有 关部门的支持,甚至还面临着被迫撤柜的危险。
日前,财政部和发改委下发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明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可见,政府在积极为保障社会安定作工作。同样,相关部门也应该响应上级号召,为那些面临撤柜危险的C们开绿灯,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
在《办法》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政策,另一方面,我们还看到了可贵的分治精神:即是将以经营者和消费者身份进行市场活动的主体,采取区分治理的办法。
问题又回到了如何区分分治对象上。在网上交易中,一些个人卖家将商品交易作为主业,即个体户,属于职业从事网上交易的人群,他们把从事网上交易作为主业,而另一部分,则是把网上交易作为副业,作为对主业收入的补充,贴补家用。
所以我们认为,较之《意见》主张的以盈利、非盈利为界限界定是否属于办理营业执照的范畴的不可操作性而言,通过主业、副业的差异对B与C进行区 分会更加有效。除此之外,姜奇平认为应从效果方面来予以界定。具体来说,可以从交易的次数和金额来区分,但具体标准还需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研究。
2003年时,网络零售还处于萌芽状态,制定法律的人自然没有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现在随着网络零售影响力越来越大,立法也应该与时俱进。所以 新规走向合法合理的出路是将C划分出来管理,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应对《意见》中所指“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中的“个 人”做出进一步细化的解释,将以消费者身份买卖商品的个人从中剥离开来,给他们经营网上自留地的权利。
小强的战役
无论C还是脱胎于C的B,做小做强,都是他们在外部环境恶化、内部产业调整中的立命之本。
“感谢这个网络信息时代,让我有证明自己能力的平台。”在淘宝社区,一篇名为《从一个淘宝普通店铺到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的帖子受到热烈追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