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领域,工商行政部门也有责任予以管理。2007年6月1日出台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一下简称《规划》)强调:依据电子 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电子商务的相互协作和发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与义务,加强 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及相关机构的管理,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依照上位法,北京市2007年出台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套条例显示了北京市有关部门对于北京信息发展建设的高度 重视,同时,也为几个月后的网店新规埋下了一颗种子——《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含电子商务服务 提供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这便是网店新规出台的前身。
而《条例》的第二十六条所指出的,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这条规定,又 被著名律师胡钢先生赋予了“创新”的意义,胡钢先生称这一点是以往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没有出现过的,是一个制度的创新部分。在这个既合法又具创新精神的《条 例》之下,诞生了被称之为网店新规的《意见》,其合法性显然不可怀疑。
然而,这个既合法又具创新精神的《意见》却使制定者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不合理
根据四大门户网站的调查,近9成的网友反对网店新规的实施。如此激烈的态度,可能是由于制定者的一棍子横扫了一大片,其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了专门从事商业的B,还有仅仅是想开个网店补贴家用的C。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吕本富认为“网上C2C像集体经济的农民自留地一样,在创造就业的机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平衡等方面创造了巨大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说,C2C的出现和发展对社会保障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正如吕本富教授指出的,C2C与集体经济中的农民自留地有着诸多相同之处。C之所以称其为C,因为他的主业还是消费者,生产经营只是他的副业。 农民就有这种情况,在集体经济时代,农民自留地的管理也被以消费者的身份管理,而不是生产者的身份。历史的经验也揭示了发展C2C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20世纪50年代,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但却划分了一部分给社员种植蔬菜,这就是自留地。从1958年开 始,自留地逐步被纳入集体。此后,人们饱受了“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三年大饥荒的煎熬,数千万农民饿死。大饥荒笼罩全国时,中央开始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 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1962年9月27日,被视为人民公社宪章的“农村六十条”把自留地经营的权利重新还给农民,农民开始“两条腿走路”。
1964年,因洪水而取消自留地的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在陈永贵的带领下发展成了典型,以至毛主席发出了“农业学大寨”的号召。
一个又一个大寨涌现了,自留地被收回了,但是农民的日子却难过了:负担沉重,收益下降,普遍陷入贫困境地。
肖东连在《一个时代的终结》中写道:“农民收入20年间几乎没有提高,1976年全国农村人均口粮比1957年还低4斤,人均年收入在60元以下的生产队占38%,全国有1.4亿农村人口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
党中央认识到了自留地的重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村六十条”的第四个版本:社员耕种的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各地开始全面恢复农民的自留地,恢复农村集市贸易,鼓励生产队搞多种经营,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
随着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全面实施,自留地的实际作用并不大了。但集市贸易、副业经济却蓬勃发展。农村劳动力解放后,大量农民进城了,靠自己的 劳力赚钱,回家盖了楼房,买了拖拉机。经济发展后,大家都开始追求更高的生活水平,城市居民开始搞个兼职,赚些外快,买个汽车,同时社会上也依然存在着低 收入人群,依靠兼职以解决生计问题。人们在“自留地”上的辛勤耕耘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过去的历史经验证明,保护农民经营自留地的权利是正确的。网店新规制定者们没有考虑到历史的因素,将C纳入B管理,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要保 护C的权利,发展C2C,还应当将B与C区分开来,对C可以比照自留地和集市贸易,放松管理。但是这一放松管理,会不会在C里混进大量的B,以致“该管的 没管着”?
当然不会。